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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长治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

  于 2022-11-15 2:00 发布在  地方政策 政策专栏   

为促进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以下简称“个转企”),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结构,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倍增质升的若干措施》和《个体工商户转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简化注册登记流程

实施“个转企”注册登记便利化服务,在不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及行业特点。“个转企”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注册登记无须重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登记资料合并至企业档案,保持延续性和完整性。

二、优化证照办理流程

对实施“个转企”的市场主体,其环保、卫生、质量、食品安全等行政许可仍在有效期内的,相关审批部门要简化证照办理流程,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实质审批事项不变的前提下,直接办理证照变更,或者按照相关规定同步办理注销与设立登记。

三、实施财政奖励补助

2025年以内,对成功实现“个转企”的市场主体,免除刻章费用,市财政按照1500元/户的标准提供资金补助,奖补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原则上,年初预拨当年经费的60%,年末据实清算。2022年11月底前预拨2022年度60%的经费,年末据实清算。

四、加强税务服务支持

实行税务便利申报,“个转企”市场主体因疫情影响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可申请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缴纳。“个转企”过程中,对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等资产的划转,免征所得税。

五、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对承租国有房屋的“个转企”市场主体,2022年免除3个月房屋租金。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个转企”市场主体减免租金的,可享受上述同等政策优惠。

六、缓缴社会保险费用

对“个转企”市场主体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实施阶段性缓缴。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工伤、失业保险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七、加强创业培训辅导

加强“个转企”创业指导和税费政策培训辅导,采取外聘讲座、交流互动、“一对多”指导等多种形式,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个转企”政策宣讲和创业培训,提高市场主体“个转企”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市场主体顺利转型。

八、实施吸纳就业补贴

对“个转企”市场主体新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新吸纳100人以下的,按照10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新吸纳100人(含)以上的,按照15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招用202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按照不高于1500元/人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底。此项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不重复享受。

九、加强政府采购支持

提高政府采购项目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府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占预算总额比例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公开招标标准以下且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政府采购项目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高价格扣除评审优惠幅度,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按最高支持数额执行,对同时符合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发展、创新发展的中小企业,以合理叠加各采购支持政策后的具体幅度作为价格评审优惠比例。实行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措施。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免收政府采购文件费,减免政府采购保证金,引导供应商以保函形式交纳保证金,落实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强化合同管理,加快合同款项支付。

十、提供专业办企服务

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资质机构为“个转企”市场主体全程代办手续,并为成功转型的市场主体免费提供代理记账、税务申报记账等服务。

十一、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建立完善“寓服于管、无事不扰、有呼必应、违法必究”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对不涉及生产安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红线的轻度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包容性执法,给予市场主体一定容错空间,对行政相对人施以教育、劝导、警告为主的精准治理,避免市场监管执法“一刀切”。

十二、加强金融服务支持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创新贷款方式,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加强综合金融服务,进一步加大对“个转企”市场主体的信贷支持。支持服务工作情况纳入长治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绩评价激励范围。

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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